鞍山市第三中學
鞍山三中發 [2019] 4號
鞍山市第三中學關于教師外出學習、
校外公開課、申報課題、發表論文的
有關規定(試行)
本著為學生負責、為教師負責、為學校負責的態度,學校高度重視提高教師職業素養和提升教師科研能力的相關工作。為了更加扎實、有效地做好此項工作,保證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有序進行,真正體現學習、上課、課題和論文的意義和價值,立足我校校情、學情,將教師的職業素養和科研能力內化為教育教學質量提升的新動能,根據我校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現將有關規定要求如下:
一、學習、科研類型及流程
(一)個人申報
個人申請的外出學習、校外公開課、課題立項、論文發表等學習科研活動,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門或業務指導部門的相關正式文件。
由校長辦公會根據申請人工作表現(所任教班級歷次考試成績排名和勞動紀律的遵守情況及工作態度)、活動意義、工作需要等綜合情況,由校長簽字批準,申請人向副校長和教務科報備,教務科對工作做具體安排部署。
(二)學校布置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指定教師參加校外公開課活動和其他教科研活動的,要本著為學校增光的原則積極爭取優異成績。
(三)上級行政部門或業務指導部門布置
對于上級行政部門或業務指導部門直接布置到教研組或教師個人的,請告知對方按照工作流程與學校教務科或校長聯系。
二、外出學習、科研的研判及價值性
1.外出學習、科研活動應具有較強的指導性,能夠切實提升教師的教育教學能力,規避為學習科研而學習科研的現象。
2.學習科研活動應立足備課組、教研組和學校的中心工作,原則上參加校級以上的學習、科研活動,必須具有校級相應的公開課、課題、論文(“我的一堂課”、教研組課題、教師論壇論文等)。
三、具體要求
1.教師在未經學校批準同意的學習科研活動中獲得的證書及相關榮譽學校不予承認,不兌現獎勵,業務考核及職稱評定時不予賦分。
2.教師在經學校同意推薦的學習科研活動中獲得的證書或其他書面證明材料需由校長簽字方視為有效,成績優異和為校增光者在評優及職稱評定時將優先考慮。
3.此規定自2019年5月5日起實施。
鞍山市第三中學
2019年5月5日